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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7 作者: 浏览次数:

省内各普通高职招生院校,各市、杨凌示范区招生办(考试管理中心),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各县(区)招生办:

根据《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指导意见》(陕教生〔2015〕2号)精神,2016年省内所有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生院校(含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普通高职专业的本科院校和成人高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继续全面实施分类考试招生。现就做好2016年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考试招生基本规则

(一)招生模式

分类考试招生包括以下4种模式:高职综合评价招生;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三校生”单独统考招生)。

(二)申请资格

申请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报名。

(三)招生计划

各高职院校2016年度在陕高职(专科)分类考试招生计划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核准下达的计划执行,各校不得擅自调整。省招办将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参加2016年高职(专科)分类考试招生的院校名单、各校招生计划总数、各科类招生专业名录。

(四)招生章程

各高职院校要依据省教育厅陕教生〔2015〕2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规范细致的招生章程和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于2015年12月25日前以电子版形式分别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和省招办普招处审核。审核确定后,各校报送纸介质招生章程和实施办法备案,省招办汇总各校经审核的招生章程并向社会公布。各招生院校在本校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经审核同意招生章程。

二、分类考试招生办法

(一)高职综合评价招生

除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和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在自愿原则下组织单独考试招生外,省内其他高职院校均参加综合评价招生。高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通过各高职院校招生网站和省招办设立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进行,分为考生申请、考核录取、报到注册和正式备案4个流程。

1.考生申请

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6年3月1日8∶00至3月5日17∶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各高职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向有关高职院校提出入学申请。

高职院校必须在本校网站公布招生章程和实施办法,同时,要依托各种媒介,采用多种方式,将本校组织普通高中学生职业适应性测试、“三校生”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的时间、方式,综合评价所参考的内容,录取规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宣传,方便考生了解本校综合评价招生时间节点和主要内容。

2.测试考核及预录取

高职院校要根据生源类型,分别组织职业适应性测试或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并有相应成绩记录。高职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录取未参加本校测试的考生。依据陕教生办〔2015〕2号文件规定,参加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以统考或联考成绩作为相应艺术类专业的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可参加相应专业的分类考试招生。

选择使用普通高中学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高职院校,可通过省招办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获取。

综合评价招生强调综合评价、多元选择、择优录取。各高职院校必须于2016年4月5日前,将本校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并将预录取考生名单(必须包括考生姓名、录取专业、毕业学校等基本信息)在本校招生网站上进行公示。高职院校报送的预录取考生数量原则上不得突破本校2016年度在陕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总规模。

预录取阶段高职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预录取考生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

3.报到注册

高职院校安排新生到校报到注册的截止时间不得晚于2016年4月18日。被多所高职院校预录取的考生,只能自主选定1所高职院校报到注册。新生到校报到注册必须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现场确认。

4.正式备案

2016年4月19日至20日,各高职院校到省招办为已报到注册新生办理录取正式备案手续,逾期不予受理。省招办将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各校正式录取新生名单。

(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

2016年我省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工作时间与综合评价招生同步进行,其他具体要求继续参照《关于做好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免试招收中职技能拔尖毕业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4〕21号)有关规定进行。招生院校所免试录取的考生,于2016年4月20日前到省招办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三)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

省内6所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和9所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在自愿原则下参加组织2016年单独考试招生。示范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实施办法及招生章程由院校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6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及我省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报省教育厅、省招办备案。单独考试招生考生申请、报到注册、正式备案等工作的时间节点和有关要求参照上述综合评价招生规定执行。

(四)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

按照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另行发文)执行。

三、录取资格认定

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种模式的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已经预录取而未在4月18日前到任何预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的考生,其预录取资格自行取消,仍可参加包括普通高校招生统考在内的其他类型的考试招生;已经报到注册且已办理录取正式备案手续的考生,不再参加包括高考统考在内的其他类型考试招生。考生到高职院校报到注册后,经省招办核准办理录取正式备案手续并公示,是认定考生录取资格的唯一依据。

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新生,其招生性质、在校培养、毕业文凭等,与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考录取的新生完全相同。

四、实施分类考试招生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视招生宣传

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办安排组织实施,各高职院校是分类考试招生的责任主体。有关高职院校,各市、县(区)招生办以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学”)要充分认识我省加快推进普通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高校招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高职院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招生宣传工作,使考生了解、熟悉有关政策、规定等;要科学规范开展宣传工作,积极宣传院校专业的培养、就业优势以及对考生的奖励优惠政策。严禁高职院校通过虚假欺骗性宣传、违规承诺吸引或欺骗考生入学,坚决杜绝一切招生宣传的不规范行为。各市、县(区)招生办要广泛宣传,让考生和社会充分知晓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考生踊跃报考。

(二)严密组织实施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测试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组成部分。各高职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录取未参加本校测试的考生,要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好本校测试工作。

1.开展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院校,针对普通高中学生应组织职业适应性测试,针对“三校生”和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包括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普通高中学生)应组织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开展单独考试招生的示范性高职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基础考试,并对不同类型的考生组织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

2.各高职院校要把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作为组织本校测试工作的重点,制定周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校测试试题试卷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良好,测试结果公平公正,切实维护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对在各高职院校组织测试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3.各高职院校要切实做好测试有关考务组织工作,特别是部分申报考生人数较多的学校,应合理安排测试考场和测试流程,杜绝一切可能影响测试正常进行的安全隐患,确保测试过程安全、有序进行。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将测试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

4.各高职院校必须严格按照本校招生章程确定的时间、办法组织相应测试。测试过程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务必落实到人。考生答卷、测试记录、成绩单等相关资料必须保存一年以上。后期如出现考生投诉举报问题,必须确保可回溯倒查。

5.各高职院校组织测试前,一定要向测试区域所属市级考试招生管理部门报备。各市级考试招生管理部门应在属地内对高职院校组织的测试,通过选派督查员到测试现场等方式进行监督。各高职院校要自觉配合市(区)督查员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三)严格依据招生章程确定预录取考生名单

1.各高职院校要严格按照本校招生章程开展预录取以及后续的录取工作,是否录取考生以及录取专业由招生院校决定,录取过程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解释。

2.各高职院校文史类招生专业只可录取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理工类招生专业只可录取理工类、艺术(理)类、体育理类考生,艺术(文)或艺术(理)类招生,属于全省统考或联考范围内的专业,只可录取相应类别且参加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且成绩合格的考生,单招类专业只可录取“三校生”。

3.各高职院校必须按时准确将本校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所报送的预录取考生数量不得超过本校2016年度在陕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总规模。未经省招办审核通过前,各高职院校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公布本校预录取考生名单。

4.预录取考生报到注册后,各高职院校必须按时、准确、全面地为已报到注册考生办理正式录取手续,不得出现逾期办理、补办理、更换录取名单等违规行为。违者严肃追究责任。

(四)切实维护考生个人信息安全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通过网络进行,考生网上申报工作结束后,各高职院校通过省招办设立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下载申报本校的考生的所有信息。各高职院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所下载的考生信息不被泄露。各校所下载的考生个人信息只能用于本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坚决杜绝将考生信息交予任何组织用于牟利,不得将考生信息交予中介机构开展违规招生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校际间交换考生信息。各高职院校对申报本校的考生信息安全负责。任何因信息泄露导致的遗留问题甚至法律纠纷,由相关高职院校负责解决。考生本人对自己的报考信息要严密保管,如若有意或不慎将信息泄露给无关方,由此产生与考生意愿相悖的后果,责任自负。

(五)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

各高职院校,各市、县(区)考试招生管理部门,各中学等生源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六不准”、“十严禁”和“26个不得”等招生工作纪律规定,切实维护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

各高职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要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切实把“十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确保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要加强对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并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严禁高职院校不通过省招办违规录取考生;严禁录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考生;严禁高职院校雇用在校学生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并介入招生工作;严禁高职院校向中学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支付任何费用用于组织生源;严禁提前发放录取通知书或组织学生到校报到。因高职院校违规招生带来的遗留问题由相关院校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请各市、县(区)考试招生管理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县(区)所辖范围内有关中学,并要求各有关中学加强对本校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加强对考生的指导,充分尊重考生本人的意愿。严禁中学教师包办学生报考手续,严禁中学教师有偿为院校组织生源。中学或中学教师参与违规招生的,一经查实,依据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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